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1月26日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》指出:“自2015年2月1日起,将对各类电池征收消费税(部分电池免征),在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,适用税率均为4%。”“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。”
消费税主要针对国家不鼓励或限制的行业,通过财税手段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,具有一定的惩罚性。相关部门认为,电池中包含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和电解液,在生产、回收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,且耗费大量矿产资源,故应征收消费税。
铅蓄电池中确实有重金属铅和电解液等成份,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池产品本身是污染产品,更不意味着生产企业就是污染企业。
长期以来,国家一直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的安全生产和铅污染防治工作,铅蓄电池生产环节污染已经得到有效控制。特别是环保部在2011年开展专项整治以来,铅蓄电池行业以整治促调整,倒逼企业转型,通过“整治提升一批,搬迁入园一批,关停淘汰一批”,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,成效明显。以浙江省为例,通过环保整治,共关停铅蓄电池企业224家,占原有企业总数的82.1%。现有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全部搬入产业园区,响应国家提倡的“节能、降耗、减污、增效”的政策,全面推行清洁生产,在生产过程中推行环保技术创新,引入全自动密闭生产线等。环保监测证明显示,企业周边及工业集中区的水、气环境质量均达到环保要求。
目前,铅蓄电池真正的污染风险存在于回收和冶炼环节。相比于生产环节,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巨大,属于政府需要重点监管的领域。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政府层面的规范回收体系,每年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数量超过330万吨,正规回收的比例占电池总产量不到30%。回收过程基本由市场利益驱动,废铅蓄电池任由走街窜巷的小商贩收购,缺乏有效地政府监管,大量废铅蓄电池被随意拆解处置,致使大气、土壤和水源污染,不仅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,还造成废铅资源严重浪费和国家税收流失。由于不用承担环保与税收的责任,非法回收,生产与再生已形成一定规模,且有日益壮大之势。要想彻底解决铅蓄电池的污染隐患,提高资源利用效率,必须要加强对回收企业和资源再生过程的监管,通过积极的财税政策来规范完善回收体系,实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落实。然而,现有电池消费税的确立和执行,将对铅蓄电池循环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:
第一、不符合国家“去产能”的政策精神,助长了非法回收的落后产能“死灰复燃”,无助于有效解决现有铅蓄电池行业的环境污染。
电池消费税仅针对一个生产环节进行税收,加重了合法生产企业的负担,无法制约那些非法拆解冶炼的地下产业链。同时,合法企业反因税收负担资金流动被限,更无法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,将废电池收回。在回收环节,由于付出了更多环保与税收成本,正规生产企业无法在价格上参与市场的竞争,根本竞争不过那些非法的地下回收利用获益者,出现了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现象。这些年来,由于缺乏对地下产业链的监管,正规渠道回收量越来越少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。消费税增加大正规企业的费用支出的同时,从另一层面上助长了地下非法回收利用者“死灰复燃”,将会使铅污染防治变得更为艰难。
第二、电池消费税政策出台过于仓促,不符合国家只减不增的结构性减税精神,不利于大型骨干企业转型升级迈向中高端。
近两年,国内铅蓄电池行业也进入了新常态,增速放缓,产能过剩,各项成本上升,利润受到挤压,行业的均利润只有3%-4%左右,甚至更微薄。征收4%的消费税,使得深处“严冬”和深度“贫血”时期的蓄电池企业雪上加霜,加剧亏损,难以生存。很多的企业因为要缴纳巨额的税费,而影响到企业对于技术研发的投入,不利于行业转型升级向中高端发展。
第三、对铅蓄电池同时征收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,不符合国家纳税公平原则,也造成了重复计征。
参照《环境保护税法》对机动车、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情形,如果征收电池消费税,那么对铅蓄电池生产的应税污染物也应实行免税。2016年12月25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《环境保护税法》,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,其中之一,就是对机动车、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,免税理由是“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、消费税、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,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,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,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,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”。按照车船和航空器征了消费税就免征环保税的免征理由,那么对铅蓄电池就更应免征环保税。因为铅蓄电池作为一种可循环回收利用的清洁能源,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远远大于机动车、船舶和航空器。如果对铅蓄电池同时征收消费税和环保税,既不符合国家纳税公平原则,也造成了重复计征,大大增加了正规合法电池企业的成本。
只有科学的税收体系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环境、打击非法地下产业链、促进铅资源良性循环的作用;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电池生产行业转型升级,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。现在仓促出台的电池企业消费税,既没有体现不同电池类型的资源消耗性与循环性,也没有体现真正保护环境的作用,甚至没有体现电池生产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水平,这种“一刀切”的税收模式,将严重压缩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,扰乱国家提倡的绿色、低碳、循环发展方向。
据此建议:
1、建议国家根据清洁生产和回收责任履行情况,因企施策,区别对待,分级实行免征或差异化征收的税收调节政策。比照《环境保护税法》对机动车、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理由,对于符合《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》、获得电池回收准入资质、严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一级蓄电池企业,免征电池消费税,已经缴纳的电池消费税实行全额退返,以激发正规合法电池企业创新创造和转型升级活力,更好地促进我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健康发展;对于拥有电池回收准入资质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实仍有“瑕疵”的二级蓄电池企业,减半征收电池消费税;对于非法运营、非规范回收运作、环保治理未达标的三级蓄电池企业不仅要全额征收消费税,还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,坚决取缔淘汰落后产能,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,切实促进新经济、新动能成长,促进公平竞争。
2、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回收、冶炼企业的事前准入,事中监管,围绕着铅蓄电池生命周期,鼓励企业提升技术环保装备升级,提高整体铅污染防治水平,建立综合的管理措施,避免出现“以税代管”的局面。
内容源自:中国电动车网